2006年1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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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工不签劳动合同 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对企业不合理行规说“不”
  企业按当地的”行业规矩”对短期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代缴劳动保险金。职工为取得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获得支持,却反被企业起诉到法院。近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败诉,以法律形式否定用人单位这一不合理“行规”。
    
    短期工受歧视
    2001年5月,镇海农民鲁红骏招工到位于宁波市镇海工业区的宁波腾达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口头约定工期不固定,即按短期工使用。因此,腾达公司按当地“行业规矩”没有与鲁红骏签订劳动,也没有为鲁红骏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公司里与鲁红骏情况相类似的职工还有20几位,均因为是短期工而受到歧视,不能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而公司的其他所谓“长期工”均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按规定代缴各类社会保险。
    一晃四年过去了,鲁红骏已经由短期工变成了长期工,但情况依然如故,期间鲁红骏多次提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均遭拒绝。

    申诉获支持却反遭起诉
    2005年5月,劳动行政部门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没有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责令其限期改正。于是,公司提出要与鲁红骏签订劳动合同,并称只有待合同签订后,才可以开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鲁红骏乘机提出补缴前四年的社会保险,又遭拒绝。同时,鲁红骏还发现自己今年已年满35周岁,若不能在年内补办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将不能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于是愤然辞职。2005年9月,鲁红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公司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补偿其经济损失。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鲁红骏的申诉请求。不料腾达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却不服裁决向宁波市镇海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企业败诉,否定不合理行规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原告腾达公司虽然未与被告鲁红骏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原告以当地行规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原告为被告补缴2001年5月至2005年5月止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并补偿被告失业保险损失和经济补偿金8767元。
    
    本案例值得借鉴
    眼下,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劳动成本,以工期不固定即以短期工名义招收职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代缴劳动保险,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面临随时被解雇的窘境。
    法律人士提醒,企业职工有遇到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部门诉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困难的,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